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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利律师谈投寄业务与邮政公司的法律关系

类别:损害赔偿/嘉宾:刘伟利/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8/标签:


  近年来,物流业迅速发展,邮政信件寄存业务呈现多样化,但邮政业务内部管理出现极多不规范,导致诸多寄存人丢失信函、物品的事情时有发生并无法得到补救。下面,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邀请到吉林著名的专家律师--刘伟利律师来到这里和各位邮政业务寄存人共同来探讨一下关于“寄存人与邮政局投寄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刘伟利律师:15304310966(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关于寄存人与邮政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栏目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寄存人的邮寄行为怎样界定?寄存后与邮政局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

  平时大家在邮寄包裹、信函等都会想到去邮政局办理,寄存人会在填写完成邮寄单据时交由邮政人员盖章确认,这一填写单据的过程即为寄存人向邮政局发出寄送要约,邮政局的盖章确认行为就是对该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建立邮寄合同关系,也就形成民法上的邮寄送达权利义务关系,由邮政局按照邮寄者的意愿将其要求邮寄的标的按时按地送达到邮寄合同指定的对方收件人。

寄存人在邮寄物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邮寄物品要按照邮政局要求规范包装、及时检验;填写单据要准确无误,书写工整、信息对称,保证送达顺畅;最好明确寄存物品的名称、重量、数量、价值、用途等,以便在丢失后及时得到赔偿;国外邮件必须规范书写,如To:....(收件人地址)From:...(寄信人地址);具有特殊意义的纪念物品要特殊声明,否则丢失后可能按照普通货物价值给予赔偿。

如果邮政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将寄存者的物品丢失,应怎样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丢失后的邮件、物品怎样索赔?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刘伟利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刘伟利律师提醒大家邮件投寄一定保管好邮寄收据凭证,并按期限及时提出申请,主张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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