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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吗?

类别:著作权/嘉宾:陈家金/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30/标签:


  【案情】2006年7月,上海A公司委托上海B公司参与其A园区楼盘销售的策划和设计,并口头承诺,如策划方案获得通过,优先考虑让B公司销售该楼盘。B公司便组织了专门的团队,经过实地考察、资料准备、文案创作,最终于2006年9月6日完成了一本名为“A现代产业服务园区营销提案”的房地产销售提案书,其内容对该楼盘的命名、周边楼盘的调查、楼盘的价格定位和潜在的客户群等多方面做了详尽的分析,并随即将该提案书交给了A公司。在该提案书的末尾,B公司特别作了声明,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使用。 2006年10月,A公司告知B公司,该提案书决定不予采用。 2011年4月,B公司却发现A公司的楼盘已经改名为‘某某之都’,并正在自行销售。A公司擅自使用“某某之都”,但不委托上海B公司销售该楼盘,并表示只愿补偿3万元辛苦费。经多次交涉无果,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A公司侵犯著作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广东东莞知名的陈家金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为我们详细解答“楼盘名称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吗”的法律问题。陈家金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学到更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陈家金律师——常盛律师团合伙人,曾任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专兼职教师。专攻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管理、版权策划、商标维护、驰名商标辅导及认定、专利侵权等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电话:13827268528】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陈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给我们分析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为我们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法律知识。

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东莞的陈家金律师,很高兴能来到这里接受专访。

陈家金律师您好,上述案件焦点是“某某之都”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的辩护意见是怎样的?你代理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又是怎样的?

原告方认为:“某某之都”有其独特且丰富的内涵,有着‘精英荟萃之地’的深刻寓意。“某某之都”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即组建专业团队,结合楼盘的原有名称、楼盘消费群体的特点以及如何迅速打出品牌等因素,几经磋商、绞尽脑汁而产生的独特创意名称。原告为创立该名称耗费了大量心血,该名称属智力成果,理应受到保护。
我方认为:“某某是独立词汇,“某某之都”不具有独创性,在上海浦东新区就有楼盘名称为“某某国际之都”。

最后法院判决“某某之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只能败诉,你方取得了胜利。请您详细为我们分析一下您的辩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品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与是否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某某之都”是否具有独特性?
何谓作品的独创性?其一,该作品是独家创作,独一无二,不能抄袭;其二,该作品具有一定创造高度,太过简单的复印、登记照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达到一定字数或长度,否则,无法体现创造性,比如一两个字的“作品”无法收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情况下,楼盘名称的组成有特定规则,由“专用名+通用名”组成,通用名比如大厦、大楼、花园、广场、城都有具体要求。如“玫瑰花园”、 玫瑰是专用名,花园是通用名;再如“菩提苑”,菩提是专用名,苑是通用名。
专用名都比较简短,一般只有两三个字,无法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通用名+专用的组合,其组合排列是法定规则,更无法体现其独创性。所以,房地产的楼盘名称一般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同理,“某某之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只能败诉。

下面,我想向陈律师了解一些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后,请问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陈律师,谢谢广大网友对法律快车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不客气,再见!遇到知识产权纠纷需要帮助的,欢迎致电咨询:13827268528。

总而言之,楼盘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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