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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利律师谈房屋买卖风险问题

类别:房地产/嘉宾:刘伟利/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8/标签:房屋买卖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业在国家产业抑或百姓生活中都是热门话题。尤其是百姓生活中的购房纠纷发生的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国家政策、历史遗留、法律漏洞等多种因素构成。本期法律快车房地产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知名房地产律师-【长春律师 刘伟利】作客现场,他将以房屋买卖法律问题来展开采访问答。

  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刘伟利律师:15304310966(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房地产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问刘律师,房屋买卖合同定义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众所周知,房地产包括‘房屋’与‘土地’两个问题。这里我们首先研究一下房屋问题中的房屋买卖及合同的签订事项。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交给他人所有,他人接受房屋并支付房屋所有人一定价金的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现实中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没签订书面合同,房屋买卖行为履行了,且有其他文件证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的明确(指房屋)
  (2)数量清晰(面积多少平方米、几栋几间几号)
  (3)价款(货币表明具体数额)
  (4)期限(签订日期、生效日期、交付日期等)
  (5)交付方式(交付房屋及支付价款方式)
  (6)违约责任(最好约定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越明确越好)

请问刘律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现实购房中出现的纠纷,可以归纳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具备五证两书。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书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查清待转让房屋的房籍档案与产权人的基本信息
  (3)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统一的买卖合同书(参见各地管理范本)
  (4)合同权利义务明确而具体,内容完备,表述清晰
  (5)产权要清晰,房屋必须有备案
  (6)交房、办证日期明确
  (7)房屋质量问题有保障
  (8)一房两卖、先押后卖等违约事实必确定责任
  (9)违约责任一定要对等具体明确。
  (10)落款本人签名,严禁代签(除非有公证授权)。
  以上事项值得买房人重视。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实践中买受方既有起诉要求确权的,也有要求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如何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法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房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卖房人未将房屋产权给予更名过户,买房人起诉要求卖房人履行合同义务,配合更名的,应为给付之诉。法院可以判决卖房人履行更名过户义务以保护买房人的权利,而不会判决确认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房人交付价款并实际交付,在登记、更名之前,卖房人反悔,不配合登记、更名,怎么处理?

  现在好多买房人为了贪图房屋价格便宜等原因,与卖房人约定暂时不办理过户。随着时间推移,房屋价值升值或其他因素,导致卖房人不配合过户。这种事情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判令对方配合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配合,法院会持生效判决与协助执行通知,交由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另一种就是当事人还可以起诉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刘律师,如果城里人到农村买房,之后合同又被确认无效。那么,卖房人是否应该补偿买房人的损失?

  现在的确有很多城里人到农村买房,我也接触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实践中具体处理方法为:卖房人应该补偿买房人的利益损失。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应考虑双方过错,返还财产时权衡双方的利益。首先,要考虑双方利益损失,卖房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房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房人已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安置买房人,给其留有合理腾退时间。

再次感谢刘伟利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刘伟利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是大事,千万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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