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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伤、工亡纠纷

类别:劳动法/嘉宾:于瑞/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7/标签: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在遇到工伤损害的时候,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又有哪些救济的途径呢?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擅长处理工伤纠纷案件的长春知名律师--【于瑞律师】做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介绍有关工伤赔付的相关知识。于律师是一名民法律师专家,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代表广大网友听听她对工伤赔付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了解更多与工伤赔付相关的知识。

  【于瑞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工伤、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医疗纠纷、公司法务、房地产等法律事务。咨询热线:13944800075】(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劳动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请于律师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我国的工伤赔付制度?怎样才能认定为工伤?

于2003年立法,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两种规定,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是视同工伤。
我们分别讲一下这两种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由于各地关于工伤赔偿都会出一些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仅就吉林省的赔偿项目列明如下:
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费;2、康复性治疗费;3、辅助器具配置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6、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二、伤残待遇。1、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2、生活护理费;3、工伤复发的费用。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今有些企业为了“节约”,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当该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其赔偿应如何处理?劳动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最大的权益呢?

如今企业为了“节约”,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那么企业就应当为“劳动者”遭受的损害“买单”,所有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于律师,请给我们总结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4)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者如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非常感谢于律师从百忙中抽空出来参与我们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我要咨询于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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