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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错误导致离婚难

类别:婚姻法/嘉宾:张梅/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13/标签:

  婚姻登记错误,从实质上并不影响两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但当两个人的婚姻出现红灯的时候,这个麻烦就大了。目前,因登记姓名错误、登记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等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离婚遇到难题的情形不少,可是都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这困扰了不少正处于想离婚却离不了的朋友们。今天我们就这个主题,邀请到了湖南著名婚姻家庭专家——张梅律师来到我们访谈栏目作客,跟我们分享一下关于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离婚难的问题。

  【张梅律师——海天所副主任,是业内资深的专家型律师,办案思维开阔且灵活多变,以法律为信仰,视律师为事业,待人谦和,办事一丝不苟,擅于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复杂案件。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公司合同等。咨询热线:13787233308】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张梅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各位观众朋友,你们好!

张梅律师,根据您的办案经验,能跟我们分享一下关于婚姻登记错误而导致现在离婚难的案件吗?

  好的。那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近日代理的两起比较特别的离婚案件,这两起离婚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如登记姓名错误,登记的身份证号码错误等,以至于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出现诉讼主体不符合的情况,从而导致法院不予立案。

张律师,能说一下基本案情吗?

  大概的情况是,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女方没有到现场,男方一个人填了相关信息,结果把身份证号码填错了,并且把女方的名字也填错了,现在女方要离婚。

这我就不明白了,婚姻法不是规定说,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吗?怎么男方一人也能领到结婚证?

  这就是民政部门不负责,而且很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造成的。

那女方是怎么处理的呢?到法院起诉吗?

  女方离婚案件起诉不了,因为双方的身份信息与结婚登记的不一致,诉讼主体不符,法院不予立案。在事实上两人是自愿登记结婚,然而要求民政部门撤销也不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只对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予以撤销。按行政诉讼起诉,法院会因过了诉讼时效驳回起诉,最终这个婚永远离不掉。

那从法律上来讲,本案是否还有救济途径呢?

  有人说可以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但是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规定,民政部门只对受胁迫登记的婚姻予以撤销,其他理由的婚姻登记不会主动撤销。本来也有另一种救济途径,那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这一行政行为,但是出现这一类纠纷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般发生在2006年以前,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最长不超过5年,所以2006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最终的结果,法院会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至此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已完全阻断。

为什么时间是在2006年呢?这个时间点上有什么变动吗?

  恩,是的。2006年前的婚姻登记,都没有要求留身份证复印件的,都是自己手动填写的。2006年才开始要求身份证复印件的。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是否真的无法解决呢?这个婚姻真的永远都离不了吗?

  我就此事已上书最高法院及民政部,希望两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措施能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与民事庭的法官及行政庭的法官均进行了多次沟通,法官们也是想办法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最终研究的结果是,按法律程序,此问题他们也无法解决。
  后来经过研究,我认为只要法院和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各开一扇门,这一问题就有解决的途径,具体操作,首先由原告称结婚证遗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一份婚姻证明,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而这份证明只写上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而不要将身份证号码写上去,如姓名也不同的话,可要求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曾用名的证明,证明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然后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至此,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得以解决,法院可依法按程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非常感谢张梅律师到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来作客,也很感谢各位观众朋友们的收看,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我们下次见!

当事人对结婚证上的信息要注意核实,以免造成以后的困扰。

我要咨询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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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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