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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林律师谈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

类别:医疗事故/嘉宾:胡亚林/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6-26/标签:医疗事故纠纷 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例中,有不少病患或者患者家属在我们法律快车咨询有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次我们专程请了一位医疗事故纠纷专业律师来和各位读者分享这类案件的胜诉秘诀。法律快车医疗事故纠纷栏目专访组本次有幸请到来自上海的胡亚林律师作客现场,胡亚林律师将通过和我们分享一则她亲身代理并胜诉的案例来告诉我们胜利的法宝。【上海地区胡亚林律师,擅长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房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免费咨询热线:13774391606】

访谈内容

胡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医疗事故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

在专访开始之前,我们有请胡律师先对这起典型成功案例作简单介绍。

好的。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15日,患者王女士在旅游时意外摔伤,大腿骨折,在当地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后到上海某三甲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内固定松动”,要求患者住院行二次手术。术前,医院予以患者心超、心瓣膜、双下肢深静脉超声、动脉血气分析等各项检查,均无异常。遂于2009年8月20日全麻下行“右股骨粗隆骨折术后原内固定取出+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当晚6点30分手术结束,主刀医生开具医嘱,立即进行血常规、凝血全套检查,并让患者回到了骨科病房。
  当晚9点30分,患者出现要大便、腹胀、心跳加速、血压下降的症状,心电监护仪持续报警,患者的两个血液报告(术后血常规、凝血全套检查)也已出来了。此时,骨科病房里只有一位进修医生李医生单独值班,李医生当即告知家属,患者血液报告异常,可自己却束手无策,他马上请求心内科急会诊,但是,没有任何医生赶来会诊。
  当晚10点,李医生给予患者平衡液慢滴并检查电解质。
  当晚11点30分,患者腹胀加剧,李医生使用了胃腹安,然后,就回值班室休息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患者的心电监护仪一直警报大作,家属一次次奔向护士站求救,护士竟荒唐地将心电监护仪报警铃声置为静音,以免妨碍她的休息。
  8月21日凌晨0点30分,患者电解质报告已出,护士告知了李医生。凌晨2点,患者血压继续下降,心跳加快,一直述说要大便、要小便,但又未曾排出过大小便,腹胀难忍,护士告知李医生,李医生还是没有做出任何处置。这时,家属请求让患者进入ICU病房抢救,但护士说ICU病房已满。家属又苦苦哀求赶快请会诊医生到场抢救,护士说,已经请了,人不来,我们也没办法。
  凌晨2点20分,患者已经神志不清了,护士再次告知李医生,李医生只是让护士继续观察,不做任何处置。
  凌晨2点40分,患者已呼之不应了,护士奔到医生休息室告知李医生,李医生再次请心内科紧急会诊!请急诊心电图!请查血气分析!患者已到了生死危急关头,但遗憾的是,还是没有任何医生到场会诊抢救。这时,李医生擅自给患者使用了阿拉明,患者很快于凌晨3点10分去世。

胡律师,我们很多读者对于本期的主题非常感兴趣。我们也知道您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代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傲人的成绩。那么您认为,作为相对弱势的患者群体来说,这类案件的胜诉关键到底是什么?

  根据我多年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代理经验,以及对众多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研究和总结,我认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对案件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发现很多因医院不能提供涉及案件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而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包括我和大家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例,也是通过请求法院认定:关键病史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鉴材要求,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院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来达到最终胜诉的目的。

相信各位读者从前面的案例回顾中可以发现,案件中由于关键的病历的保存方为医院,院方在事故发生后对病历进行修改和作假,而且消匿了部分关键证据,同时又无法做尸检的情况下,使得案件陷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状态。那么胡律师,你在担任了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之后,提出了哪些专业的代理意见呢?

  这个案子当时确实比较复杂棘手。我在确定了代理这个案件之后,又再次仔细研究死者王女士的病史已经相关其他材料,再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最终我提出如下五项代理意见:
  一、院方没有告知患者尸检事项。在患者刚去世,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表示质疑,提出要求尸检的情况下,院方手术医生阻挠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因此,院方应当对死亡原因不明承担责任。同时,死亡原因不明,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二、手术后的三张关键检查报告单缺少,一方面院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一方面导致对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认定。2009年8月20日18:30手术后,手术医生开具两张化验单,即血常规和凝血全套,但是封存的病史里面没有该两份至关重要的检查报告单。
  在患者病情危急时,即8月20日22:00时,开具立查电解质,但是,封存病史内也无该份检查报告单
  因为该三份检查报告单均已经提示患者病情危急,而院方故意隐匿该三份检查报告单,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封存病史里缺少一份急会诊单,而另一份会诊单系罗医生签名,而事实上根本没有罗医生及会诊医生在场,该份会诊单也系事后补加,也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鉴材。
  四、封存病史里面提供的《术后病程记录》均是打印件,没有任何医生的签名,该术后病程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五、患者手术后在场抢救的医生只有李医生,而李医生系另一个医院的医生,到涉案医院进修骨科,其不具有骨科诊疗的资质和技能,不能对病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也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合格的医务人员。同时,该《术后病程记录》记载的医生均无罗医生,而《临时医嘱单》里又出现罗医生,相互之间矛盾,因此,《术后病程记录》与《临时医嘱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鉴材。同时代表患者向贵院申请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

那么请问胡律师,最后法院是否采纳了您的代理意见,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怎样的判决?

  法院当时确实采取了我方的诉讼意见,同时法院还两次委托医学会对院方出示的病史进行鉴定,医学会均以材料不完整、不能完成鉴定而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所以法院据此判决认为,本案医疗纠纷因缺少术后医方为患者进行的电解质、血常规、凝血功能检查的报告单而导致无法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来确定诊行为是否规范。而上述报告单应由医院保管,因此对于因病史缺失而未能完成鉴定的责任应当由医院保管,因此对于因病史缺失而未能完成鉴定的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故可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度与医院是否就尸检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法院认为,患者死亡后,家属即提出异议,双方亦对病史进行了封存,因此可以认定医院知道患者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可通过尸检而确定患者死亡原因,而封存的病史并无尸检告知书,故可认定医院未对该事项进行过告知。法院比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最后判决医院承担各项费用合计二十余万。
  因此,本律师在此和各位分享此类案件的办案心得,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并不一定要通过医疗鉴定等复杂的操作流程来取得案件的胜利。有时候我们转换一下逻辑方式,尝试去否定辩方的现有证据,创造辩方举证不能的情形更容易帮助我们或者案件的胜利。

再次感谢胡亚林律师在本期专访中的倾情分享,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较为特殊,与其苦苦等待鉴定结果,不如转而创造对方举证不能来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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