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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要“假离婚”?

类别:婚姻法/嘉宾:阳洁兰/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6-19/标签:
大陆有一部很出名的电视连续剧叫中国式离婚,讲的是几个家庭是如何费尽心机挽救婚姻,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他们借“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上海知名律师阳洁兰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介绍有关“假离婚”问题。阳律师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想听听她讲解对“假离婚”的看法。【阳洁兰,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多年来,代理百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咨询热线:13916453438】

访谈内容

请输入提问广大网友们,你们好!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给我们介绍有关“假离婚”的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婚姻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请问一下阳律师,他们为什么要“假离婚”?

阳洁兰律师:首先,我要强调一点,离婚没有真假可言,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双方就不再是夫妻。而“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合谋或一方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经营亏损、奢侈消费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与配偶合谋离婚,将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归配偶所有,自己则“净身出户”。离婚后,即使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转移名下财产。“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逃避将来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与配偶办理离婚登记,将全部财产过户到配偶名下,造成侵权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需要对老城区或城市郊区的住户予以拆迁补偿安置。由于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一些夫妻假意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国家政策,计划外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超生。为达到超生的目的,在女方怀孕后就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复婚。
(五)规避二套房贷款的高额利息。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产新政策抑制房价。“认房不认贷”的二套房贷界定标准实施后,国家通过提高贷款首付比例、利率来严格收紧对二套房的贷款。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不少假离婚族也开始涌现。实践中,还有一些夫妻为了骗取低保、子女上学、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请输入提问阳律师分析的很详细,那么请问一下“假离婚”有些什么特点呢?

“假离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双方不吵不闹,平平静静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2)“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大多没有争议,但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陈述不清,往往以性格不合为借口。
(3)夫妻双方“假离婚”时,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对孩子的抚养也没有异议:
(4)“假离婚”后,双方依然生活居住在一起,亲友们依然把双方当作夫妻对待。
(5)“假离婚”的目的一旦达到,双方快速复婚。

律师分析完“假离婚”特点后,能否告诉我们“假离婚”行得通吗?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上的漏洞,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些夫妻通过“假离婚”达到了其非法目的的情况。

阳律师您说“假离婚”能行的通,就是说能达到他们“假离婚”所要的非法目的,那便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那么请问“假离婚”会造成哪些危害?

《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
“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对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婚姻当事人而言,即使夫妻双方是为各种非法目的而离婚的,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现实存在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反对,现实生活中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例子很多。对整个社会而言,“假离婚”现象是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道德的践踏,不但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由于“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登记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这给整个社会的财产关系和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此外,以逃避债务和民事赔偿责任为目的“假离婚”,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从阳律师对“假离婚”对危害后果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就“后果很严重”,我们是否应该对“假离婚”加大打击力度呢?

当然要大力打击。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宣传,针对“假离婚”现象,司法机关、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等应当齐心协力,对广大公民加强法律和道德宣传教育,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正确价值观、认同感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从内心主动放弃采取这种非正常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其次,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加强对离婚申请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一旦发现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再次,应当加大对“假离婚”现象的处罚力度,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情况下可追究“假离婚”者的刑事责任。最后,从根本上讲,要堵住“假离婚”现象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上堵住漏洞,因此,有关部门应提高立法技术,在制定一项法律法规、政策时应力求严谨,让人无法律漏洞可钻。

到这里,节目已接近尾声,辛苦阳律师了!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也谢谢您对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

不客气,谢谢主持人,感谢法律快车的朋友们的参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树立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婚姻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问题,把家庭的幸福、稳定放在第一位,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犯下大错,舍弃了我们生命中的瑰宝。

每个人都树立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婚姻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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