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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凡:微博“原创认证”访谈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陈平凡/来源:法律快车访淡专栏/时间:2012-05-08/标签:

  有关《微博版权保护,倡导微博原创标志设置》的话题引起各大微博网友的关注。早前一场由“四大名爹”引发的“微博版权保护”研讨会在长沙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倡议支持微博原创并提出各大微博运营商要设立原创标志认证。业界也由此向微博平台运营商呼吁鼓励原创,加注“原创”认证,加强版权审查责任。微博的版权保护是值得深入关注的问题,陈平凡为我们作这次微博“原创认证”标志的专访。

访谈内容

陈律师为倡导微博“原创认证”设置标志的主办方负责人,能不能为我们简单解释一下“四大名爹”是怎么来的?

“四大名爹”是哈尔滨作家孙钥洋在自己微博上发表的一条创作。该创作结合了社会热点事件和人物,具有丰富的内容。

由此可见,“四大名爹”到底能不能构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条例规定加以说明?

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若“四大名爹”及其包含的内容具备原创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陈律师在这次的微博“原创认证”倡导里,我们看到了您在自己微博发起的投票,而九成的网友对这次主题活动表示支持的。而在这次投票里我们看到微博“原创认证”只限在新浪、腾讯两大门户网站才设立原创微博标志认证吗?其他门户的原创微博没有规定?

新浪、腾讯为公众所熟知的门户网站,选择向这两个网站提建议,是考虑到他们的代表性强。另外,我们建议设立微博原创标志认证,当然是希望有更多的微博网站能采纳,这对微博版权保护将是一大创举。

我们看到,每条微博的长度为140字,文字不多,这对文字的原创性著作权认证会不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当然不会。作品的原创性应该结合其文学价值进行判断,而不是通过字数。正是因为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微博寥寥数语没必要上升到著作权的角度,才导致微博的相互抄袭现象泛滥。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具有原创性,理应得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因为权利小,而放弃保护。

从这一次发起的倡导行为,设立微博原创认证标志,对取得原创标志的微博进行保护,制止不注明出处的剽窃行为。陈律师能否为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剽窃行为?

简单的说,剽窃,就是部分或全部复制原创微博,而不注明正确出处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提到了‘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果说是这种原创性微博内容,我们怎么样去保护权利、取证与举证的问题呢?觉得什么技术措施可以保护这种原创性的?

在发现微博遭到剽窃以后,原创作者可以要求微博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处理。原作者可以对剽窃的微博进行截图,作为侵权证据进行留存。

从目前微博运营看,微博原创性这种保护该如何实施?因为我们知道,微博的内容种类很多,具体可以细分为原创作品、新闻事实、转载、评论等等。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微博,只要作者承诺内容为原创,运营商就可以给作者授予一个原创承诺标志,这样有利于作者取证,有利于维护作者的版权。

从《著作权法》来看,有没有考虑修改增加一条微版权保护,加强对网络侵权的明文规定?

有,我之前在微博上就此问题发起了投票,征求大家的意见,投票结果显示,近九成的网友支持增加微版权保护内容。18日举行的微版权沙龙,几位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也表示支持。我目前在起草具体条文,将代表广大网友向《著作权法》建言。

从目前的政策和法律程序尚不足以有效地处理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而有关处理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却日新月异,在此,陈律师有没有什么衷告跟我们广大网友说下,如何保护好我们的网络著作权?万一微版权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权?

希望网友们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支持原创。在转发微博时要注明作者及出处。在自己的微版权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会一直关注微版权的发展,陈平凡律师团队愿意帮助微版权受到侵害的作者维权。

再次感谢陈律师对这次专谈的支持与配合,祝工作顺利!

感谢法律快车访淡专栏!

在此,法律快车编辑也希望网友们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原创,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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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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