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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类别:婚姻法/嘉宾:杜红涛/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6-07-13/标签:继承权

  本期介绍: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案例:陈某夫妻生育两子一女,分别是大石、小平和小丽,而弟弟小明夫妻生育的儿子因车祸去世。后来1980年陈某夫妻将一岁小平过继给弟弟“沿袭香火”,但未办理登记手续。2015年陈某夫妻分别逝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大石和小丽因父母生前房屋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过继的小平是否享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湖北武汉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李玉芳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继承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李玉芳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李玉芳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金牌青年律师,法学理论扎实,承接案件多类,办案经验丰富,爱好集思广益,热衷团队协作。擅长为各类法律纠纷进行解决方案设计和办案指导,长期为《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武汉晨报》《黄鹤TV》《第一房产》《知音》《中国妇女》《华夏女工》等众多报纸杂志电视提供法律意见和点评。

  咨询热线:150-7245-6281(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李玉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陈某夫妻将小平过继给小明夫妻,但是没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小平与小明夫妻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虽然小明夫妻与小平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户籍登记手续是否办了呢?如果办了,那么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将显示小平与户主小明的关系为收养,且他们三人共同生活30多年了,对外又一直以父子、母子身份示人,让人有理由相信他们之间存在着收养关系,那么这种收养关系不能否认。

大石和小丽都在异地打拼,而在本地工作的小平经常到陈某夫妻家帮忙,小平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小平和小明夫妻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小平与养父母小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小平与生父母陈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小明不再承担赡养其生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所以尽管小平和生父母之间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对陈某夫妇不再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小平自愿赡养的,法律也不禁止。

而陈某夫妻逝世而留下的房屋遗产,小平是否享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能否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

  同上所述,如果小平与养父母小明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其与生父母陈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解除,即小平除了不必须承担赡养其陈某夫妇外,他也丧失了继承陈某夫妇遗产的权利。

如果小明未写遗嘱的情况下,突然逝世后,小明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小平是否能够继承小明的遗产?

  遗产的继承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即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采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且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小明财产的分配一般看其都有哪些继承人,如果小明的父母、妻子都健在,小平与小明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他们都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小明的遗产。也就是说小平不仅享有继承权,还和其他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

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有债务人找上门来,称小明欠他5万元的债务还没清偿,那么由谁和如何偿还这笔债务?

  不同诉讼阶段,这类问题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
  比如,诉讼前小明死亡的:
  (1)向配偶追偿。根据婚姻发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小明和他妻子之间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小明妻子要求付款。也就是说,作为小明的妻子,若此笔债务发生于婚内,作为一般共同债务的情形,她不能以不继承财产来规避债务承担,即使有内部约定也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2)用遗产偿还。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如果小平等人接受继承的,以小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承担债务即可;如果小平等人不想承担债务可以选择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3)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其他自愿偿还的家庭成员或第三人,谁愿意谁还。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也不在此限。
  又比如,诉讼中小明死亡的:
  (1)首先,继承人可做适格被告。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即使不愿参加诉讼,也可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小明在诉讼中死亡,有遗产,小平等人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还是会将其列为被告,并最终以小明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2)其次,通常没有遗产、又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比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法院才会适用诉讼终结;有遗产,法院是不能终结诉讼的,一般会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小明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小明的遗产清偿债务。如果终结诉讼,小平等继承人放弃继承,该财产将成为无主财产,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就必须另行起诉,最终由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单位来偿还。
  又比如,判决生效后小明死亡的:
  (1)同上,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小明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如小平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如小平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只是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2)如果小平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小明的遗产。
  以上所有自愿偿还的,都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请问李律师有没有亲自代理过继承纠纷的案件,可以分享相关经验给我们吗?

  继承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办案过程中的疑难点不在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往往是众多继承人和非继承人之外的关系调解,有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有送达的难题。所以间接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从被继承人角度出发,希望明确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免继承人发生纠纷。从继承人角度出发,也希望处理近亲关系,妥善解决和配合。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玉芳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我们下期再见。

有效的遗嘱是非常重要,实在不清楚,为了规避风险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遗嘱形式等进行把关,也可以直接去公证处公证。而对于有多人是继承人的案件,也希望遵循被继承人的遗愿,相互配合。加之很多继承人在外地或者不配合的情况下,也希望权利人谨慎处理,一旦时间拖久了,可能涉及的继承人会越来越多,而且如果遗产涉及到不动产,房管部门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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