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婚后父母出钱买房,夫妻二人离婚了房屋该归谁?案例:小华和小莉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华名下。后来小华因工作压力大,开始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小莉忍受不了小华的态度和行为,最终小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房屋的处理,两人意见不统一,那么该如何处理离婚房产问题?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江苏南京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吕金艳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法律的专访,以下欢迎吕金艳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离婚了该归谁?”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吕金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律师在南京生活多年,熟悉南京本土文化,人脉资源广泛,办理了大量婚姻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细腻的办案风格、缜密的法律逻辑,代理案件胜诉率极高。吕金艳律师秉承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坚守当事人利益最大的律师操守,深谙司法流程的程序运作,为广大客户提供精湛完美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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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艳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案例中小莉能否以小华有暴力倾向和赌博的恶习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本案中小莉可以以小华有暴力倾向和赌博的恶习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到本案小华有暴力倾向和赌博的恶习,因此,小莉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小华不满小莉向法院起诉离婚,将她的胳膊打骨折,后来邻居报案了。那么小莉对此可以索要离婚损坏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小华对小莉实施了家庭暴力,离婚时小莉可以要求赔偿,另外,如果小莉的骨折构成轻伤,小华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在庭审中,小华称该房屋是由其父母出资并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并出示了一份赠与声明。那么该套房屋是属于谁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合到本案婚后小华父母出资为小华购房有转账记录为证,并有一份赠与声明,且登记在小华一人名下,视为对小华一人的赠与,属于小华的个人财产。
而小莉对此表示小华父母的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总额不一致,她从未见过这份赠与声明,她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这套房屋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小华父母的出资明显小于购房总额,大部分购房款是小华用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出资的,这套房屋应属于小华与小莉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
如果这套房屋是小华父母在婚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又该属于谁的财产?离婚后怎么处理?
如果是小华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属于小华的婚前财产,小莉无权要求分割。
请问吕律师处理过的离婚案件中,能否为当事人提些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如果是父母一方出资购房,最好写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因为如果登记在该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出资方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另一方无关。另外,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要及时报警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吕金艳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感谢主持人!感谢法律快车!给我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有关婚姻的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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