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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人的债务偿还问题

类别:婚姻法/嘉宾:杨志峥/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7-28/标签:债务,继承

  本期案情介绍:苏某和张某从小一起长大,张某生前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陆续三次向苏某借款,一共70万元。在最后一张借条上,张某写明要在半年内全部归还借款,并由母亲陈某作为担保人。但是谁曾想,张某因心肌梗塞过世了。张某过世前,他的父母已不在世,苏某只好拿着张某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让他的妻子姚某和儿子小刚、小明(两人已成年)还钱。当苏某拿着借条找到姚某和小刚时,他们却说不认识苏某,也不知道借钱的事,认为这个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和他们没有关系。小明则表示自己早就放弃继承遗产,因此其父亲的所有债务都与他无关。看到张某家人的态度,苏某只有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姚某向其归还借款70万元,由小刚在其继承的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今天我们有幸地邀请到北京婚姻家庭专家——杨志峥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债务继承纠纷的专访,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我们详细分析“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追讨”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杨志峥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律师管委会主任,是一名专职律师。作为长期从事民、刑事诉讼和公司企业相关法律事务的资深大律师,杨志峥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技巧娴熟,思维敏捷,推理严密,且独有一套自己办理案件的方法,成功地为当事人代理了众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访谈内容

杨志峥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杨律师,请问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张某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探讨有关债务继承的话题。我们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债权债务和继承纠纷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从法律角度来说,债务人出具的注明金额的借条是一种书面凭证,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类似于借款合同,应该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及数额、借款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要件。但是日常生活中只要具备债权人债务人姓名、借款金额及日期等主要要件,意思表达无歧义,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样来看,本案中张某出具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其母陈某是债务的担保人。面对这种有担保人的借条,债权人苏某应该按照什么顺序去追讨欠款?本案中陈某在张某之前去世,会有什么影响吗?

  担保人通常被等同于保证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时候,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完毕,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的能力。两者在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方面无顺序和主次之分。其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所以,本案中没有提及保证期间,所以苏某在还款期限届满的半年内,可以向张某或者陈某主张债权;如果半年内没向陈某主张,其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而对于担保人去世后债务如何清偿,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担保人也即保证人,在还款期届满之前死亡,因保证责任还没产生,故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在还款期届满后死亡,需要用其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可以推出陈某是在保证期间死亡,所以依旧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不会有影响。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苏某在张某死亡后如何追讨债务?

  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是该债务是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张某与其妻姚某的共同债务。若为张某个人债务,《民法通则》第213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若为张某与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姚某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刚才讲到个人债务,那么本案中苏某拿着借条找到债务人的家人时,他们却说不认识苏某,也不知道借钱的事,认定这个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和他们没有关系。那么怎么判断债务是个人的呢?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债务认定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相关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进行债务清偿。若夫妻双方无约定,那么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二中也有明确规定,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某些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若姚某主张七十万的债务为张某个人债务,那么姚某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七十万为个人债务,那么其遗产继承人可以在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相反,如果姚某不能提供其与张某关于个人债务的明确约定,那么这七十万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苏某向张某家人请求偿还债务时,张某的一个儿子小明,表示自己早就放弃继承遗产,因此其父的所有债务都与他无关。这句话怎么理解?

  很多人向我咨询过这个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是不是就可以不替被继承人偿还相应债务。其实,我国《继承法》第33条是这么规定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说,小明如果自愿偿还,更好。如果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于超过部分不愿偿还,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张某的另一个儿子小刚,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债务清偿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属于有限责任。所以也可以说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律师,对于本文的这类情况,您有什么想法想要对大家说吗?

  我们今天探讨的遗产继承人债务偿还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相对静止的成文法律,虽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无法与瞬息万变的当前社会完全吻合,即使大量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补充。不能否认的是,一部分人打擦边球,比如夫妻间恶意约定个人债务致使债权人维权艰难,比如遗嘱继承人故意放弃遗产继承以逃避被继承人生前未偿清的更大份额的债务等等。诵盈律师认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除了特定的国家机关依职权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一位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充分知法、自觉守法、真正懂法、善意用法。法制社会美好的未来需要你我共同去筑建。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杨志峥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很高兴能跟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么多问题。在我国遗产继承的发展演变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客体范围等等继承相关的问题的研究都不断细化。谢谢大家。再会。

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精神文化不断深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趋于细致而明确,婚姻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更贴近与生活,而且愈来愈尊重个人的专属性独立性,包括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个人债务义务的履行,生前以其个人所有财产来偿还;去世后若有继承人,其遗产继承人则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若无继承人,则以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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