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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女方当事人财产利益

类别:婚姻法/嘉宾:史小明/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4-24/标签:财产分割 离婚

  本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施行,很多女性当事人担心自己的利益遭到侵犯,不利于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经常有女性当事人为了将来在结婚后保证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寻求律师帮助。史小明律师协助当事人处理了这样的情况,并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石家庄家庭婚姻专家——史小明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史小明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婚姻纠纷中维护财产弱势一方当事人利益”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史小明律师,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专职律师。史小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咨询热线:187-3216-7616(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史小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史律师,到目前为止您办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财产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都主要有哪些特点?

  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中发现,很多当事人,是只注重婚姻过程中发生争议以后的利益维护,而对婚姻缔结前的财产约定这一块不够重视,导致在婚姻发生波折时,自己的利益很难得到有力的维护。如果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力的维护,会有两个严重的后果,其一是比较直接的后果,就是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遇到巨大的困难,导致抚养方不堪重负,或者使被抚养的子女缺少安全感,造成问题青少年的出现,破坏社会安定。另一个间接的后果是,造成女方(或者感情投入比较多的一方)对婚姻的恐惧,觉得这个婚姻没有价值,转而投入对金钱的无限追求。

可以介绍一下我国的婚姻制度吗?为什么做这样的制度设计?

  《婚姻法》是我国基本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在家庭内部,施行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婚姻家庭内部,特别是夫妻之间,践行各尽所能,各取所取的共产主义原则。其最大的特点是财产的共有原则,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特殊情况,一般实行夫妻财产共有的家庭财产制度。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双方可以用财产协议的形式,约定财产的归属,国家法律不禁止这样的约定。
  这基本上就是我国的《婚姻法》确立的一种基本制度。之所以确立这样一种制度,是与我国的国家政权在共产主义思想指引下取得了政权,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国家是密不可分的。
  《婚姻法》在稳定社会,稳定家庭方面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自古有重视家庭的传统,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开始流行,表现出一种用婚姻达到财产占有的不良风气,有的女方,用婚姻来骗取财物。有的男方用不断的结婚离婚来达到玩弄女方的感情与金钱的目的,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没有关联?

  这个与社会大环境有关,当然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一般女方在年轻的时候是有婚姻的优势的,这时候女人年轻貌美,可以挑选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方结婚。但是结婚以后,随着岁月的流逝,女方生儿育女的影响,女方的身材相貌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有的有经济实力的男人,就会被更年轻漂亮的女人吸引,从而发生抛弃元配的现象。所以,女人总结经验说,男人靠不住,还是钱靠得住,所以很多女方在选择配偶的时候出现了短视的行为,就是不考虑男方的以后发展,只考虑现在的情况。
  对于女方来说,男方婚后的很大发展,一个是跟她没有关系,另一个是男方发展很大,发展到一定程度,女方人老珠黄,男方就会想办法换妻子,换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这对女方来说是巨大的打击。

那么用婚姻达到财产占有对女方来说就是最佳的选择了吗?

  女方在离婚后寻找新配偶的过程中,就会发现,其实钱也是靠不住的,因为,你不能在交往过程中对配偶的经济状况进行完整的全面的调查,只能暗中调查(明着调查怕被别人骂,也怕被男方认为女方只认钱)。
  这个人是不是有钱,那只能凭男方的一面之词,如果这个男人看起来比较有钱,说话也比较像富翁的样子,那么女方就认为这个男人可以依靠。就凭这样的判断标准,女方往往会看走眼。在交往过程中,一旦与男方同居,就会依赖男方,进而被男方控制财产,比如男方会用各种借口来借钱,比如:我在做一个大的工程,工程成功后会有几千万的收益,但是现在要交竞标保证金,我的钱都在外面,回不来,你能不能借我一些。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看到这么拼的男人,再加上男人对她表现出来的忠诚,就会将全部的财产拿来资助男方的事业,最后发现,男方根本就是骗子,他没有承包工程,也没有那么多的财产。所有的美好前景都是他编出来的而已。在我接触的婚姻纠纷或者夹杂着男女感情方面的财产纠纷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针对这样的变化,婚姻法做出了什么样的调整?

  《婚姻法》在2001年以前规定,婚姻缔结满八年,婚前财产变为共同所有。2001年以后,根据愈演愈烈的靠婚姻发财,后又离婚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有,但是婚前财产终身是个人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现,为什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很多女性反对,这是为什么?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女方采取了哪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现,使女方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因为婚前男人的钱是男人的,永远是男人的,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一些急功近利的女方来说,不希望看到男方在婚后有什么很大的发展,她们要的是现实的利益,伸手就能拿到的钱。所以很多女人都遵循一个很现实的观点,“你现在能拿出多少钱来供我消费,供我和孩子的生活?”女方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可以在结婚前要求男方将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等等。但是要注意,当遇到房产为父母财产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就失去了效力,因为房屋是父母的,或者将会成为父母的,比如房改房,过去的公租房,会在一定条件下归承租人所有。这种情况下,房子还不属于男方(经济强势方)所有,甚至不属于男方父母所有,所以不能办理加名字的手续。

如果遇到上面所说的情况,该如何约束男方(经济强势方)呢?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采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维护女方(经济弱势方)的利益。因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老人的义务只有子女才有义务承担,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只有儿女才能享有。但是在老人没有子女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老人晚年的生活。老年人可以和自己的非血缘关系的赡养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这样的话,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在老人去世以后可以享受继承老人所赠送的遗产的权利。女方可以利用这一制度,为自己将来的利益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经济弱势方)和对方父母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两个有益的效果。一个是,女方由于是自由恋爱,与男方的感情很深,与男方父母的感情较淡,所以,在婚后不愿意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签署协议后,出于对将来所得利益的考虑,一般都会愿意为了将来所得的利益,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另一方面,男方父母也能保证女方将来的家庭地位,即使男方将来移情别恋,与女方离婚。女方仍然可以,以男方父母的遗产受赠人和赡养父母人的角色,靠男方父母承诺的遗赠财产的使用权生活,如果是房产,可以不搬出房产,因为要居住在房产里,履行赡养男方父母的义务。这样的话,女方就获得了,除了男方感情之外的,建立在男方父母遗赠财产的基础上的,另一层可靠的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这样,如果发生男方移情别恋的情况,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男方离家,在外面生活。而女方继续在家里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保证了女方的婚后利益,有利于女方抚养自己的子女,给自己的子女一个安全的、稳固的、不变不动的和谐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与心理健康。

史小明律师,能否以您十年的办案经验,给我们说说,男方经济状况好转后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基于什么情形?女方(经济弱势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男方(经济强势方)经济状况有很大的发展后,一般会很忙,很少回家,由此引出女方的猜疑,由猜疑到对男方进行监视和控制,引起男方的反感,男方经济能力较强,就会想办法反抗,最后导致离婚。一般的婚姻不幸都遵循这样的循环。不过也有男方经济强势后,有更好的选择,男方把握不好自己,抛弃妻子的情况。
  不论上述哪种情况,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对女方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有的男方入赘到女方家中生活,也可以和女方父母签署这样的协议,这样避免女方变心,引起男方心理失衡。男方因此心理失衡,造成伤害女方及其家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件,也发生过多起。

前面提及的经济强势方变心引起的纠纷中,作为弱势的女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请史小明律师为我们解说。

  我们认为这个世界上的人是千差万别的,不能想象每一个人都能面对诱惑不动心。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积极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失去爱人的情况下,最好保留自己的财产和亲情。女方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目前来看,只有我上面所说的一种方法。如果想根本上杜绝男方的变心,建议寻找比较死心眼、不灵活、认死理的男性结为伴侣,最好有宗教信仰。这样的男性认准一个女人,不会轻易变心。不过女方要承受男方木讷,不会奉承、浪漫的后果。
  有的女方在男方变心后,和公公婆婆的关系还是很好,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没法用这样的有利态势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导致和公婆分开,自己寻求另一段感情。这样的话,让自己处于一种人财两失的不利局势。不利于自己和孩子的后续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养育。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史小明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再见。

在这期的访谈中,我们针对婚姻中及恋爱中的法律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和解答,很多人认为只有发生纠纷的时候才需要用到律师,实际上这是非常片面的看法,我们认为,在你即将面对无法理清的复杂情况时,就应该及时向律师求助,这时纠纷还没有发生,损失还没有造成,关键是你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态势,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未来,这时来咨询律师,有事半功倍的奇效。希望大家善于利用各种资源,为自己开辟美好的人生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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