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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活动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类别:劳动法/嘉宾:李攀/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7-02/标签:

  本期介绍:夏天来了,不少公司会组织员工进行户外活动,在玩乐挥洒汗水中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比如旅游、运动,但是太阳高挂的户外却有些人难免因高温感到不适,轻则中暑,重则受伤。面对酷热的天气,进行如此消耗体力的活动,我们应该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的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比如说,职工在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或者中暑该怎么办?是否属于工伤问题?本期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武汉工伤索赔专家——李攀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李攀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参加公司活动受伤属不属于工伤”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李攀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来处理了大小疑难案件数百起,多次受邀电台律师在线为观众解答法律问题,擅长工伤索赔、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合同、建筑房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咨询热线:136-4722-1855(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李攀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李律师,你认为中暑算不算工伤的一种呢?员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中各地规定和操作不统一。
  本律师认为,因工中暑应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要看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又是否因为工作原因而造成身体伤害。本律师认为这个伤害是不受伤害程度限制的,工伤包括职业病,但不等同于工伤就是职业病,工伤是一个更广泛的范畴,因工而造成普通中暑不算职业病,但不代表因工而造成的普通中暑就不算工伤,因为劳动者是由于工作才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
  但什么叫伤害,目前在法律上还属空白地带。本律师认为,需要医疗手段治疗才能好转的疾病,就算伤害。把普通中暑等同于感冒的比喻,我觉得也不恰当,应该说,不是所有的感冒都算工伤,判断是否工伤的标准,还要看劳动者是为什么服务并为谁带来利益,如果是为工作的,那就算工伤。

社保部门对于中暑工伤认定有什么解释吗?

  实际中,社保部门认为,因高温造成的身体不适,如未留下永久性伤害,不算工伤。他们认为,工伤分两种,一种是事故伤害,一种是职业病。中暑属于疾病类,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但是根据职业病目录中的中暑,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一般中暑不同。属于职业病的中暑,必须具有持续性,已经对身体机能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比如说,因为中暑而导致昏迷,脑部缺氧,影响智力的,属于工伤。但我们平常理解的一般中暑,出现头昏、身软等症状,这些症状可能会在休息一定时间后消退,就像感冒、腰酸背痛一样,可以通过治疗而恢复的,这种中暑不算工伤。“属于工伤的中暑,需要由有关职防所确诊认定。

李攀律师,按照您上面说法,那员工中暑是不是一定要认定为工伤才能获赔?

  司法实务中,工伤属于行政认定,法院一般是根据人社局制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作为判断的依据。司法实际中法院认为,“工伤获赔的钱比较多,但不是工伤也不一定要自己埋单。”
  “如果普通中暑因程度太轻,未能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如果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医保等,则需被追究相关责任,劳动者的医药费单位也有责任承担。”在此提醒,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不是所有治疗中暑的药都能百分百报销。“只有列入报销药物目录的药才能报销,劳动者看病时要跟医生说明情况。”

李攀律师,是不是只要在公司活动期间受伤生病就属于工伤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不是的。一般来讲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公司活动不涉及工作原因,而主要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未要求必须参加,因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

员工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与他人相约外出旅游的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是私人行为还是参加公司活动中?一旦受伤,责任在谁?

  与他人相约外出旅游,不是受公司安排,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纯属个人行为,发生意外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论员工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该种情况下员工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来赔偿。

在前往参加活动的途中员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又算不算工伤?

  如果活动不涉及工作原因,即使在活动中受伤也不属于工伤,更何况在途中亦更不属于。
  如果活动涉及工作原因,要看是否符合这种情形:是否被认定为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是否是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认定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属工伤。

李攀律师,根据您处理过这么多工伤索赔案的经验来看,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员工发生事故应该注意什么事项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先及时通过律师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明确劳动关系和责任主体。其次必须解决的就是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这里我们仅就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心理上要有足够的认识。工伤官司说到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意识比较淡薄,更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而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获得哪些方面的保护,因此很容易错过赔偿的最佳时间。面对目前的现状,劳动者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积极努力争取自己的各项赔偿。
  第二,聘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将会对工伤纠纷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许多劳动者对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全面的了解,又没有仲裁和诉讼经验,所以自己的权利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有的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只支付了医疗费用的补偿,劳动者就认为这已经是相应的工伤赔偿;还有的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对用人单位和其签订的霸王条款一无所知,给自己权利的维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所以说,在需要和必要的时候,聘请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至关重要。
  第三,重视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事实和证据,只有拥有合乎法律规定的过硬证据,才能够打赢官司。因此,要赢得官司,当事人就要千方百计地收集和积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收集证据应当在受伤后及时收集,越早越好。时间过长,会越难取证,甚至会导致证据流失。工伤官司所需证据包括:一、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首先要明确谁是用工主体,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包括人证、视听资料、单位证明等。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攀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过律师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明确劳动者到底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谁是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保存证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与律师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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