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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李晓岚/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3-27/标签:

  本期介绍:微博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吗?微博的内容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微博作为近几年才进入大众视野的新型互联网络通讯平台,其内容应该怎么定性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邀请广州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李晓岚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介绍:李晓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自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华南大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事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目前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经办了百余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及行政诉讼。法律咨询:136974678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李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你们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与大家分享我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心得。

李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作品的定义吗?

  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在此基础上,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计算机程序等八类作品。
  然而,《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作品的构成要素,例如表达和独创性。在此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定了作品的构成要素:“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您认为微博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界定,我们可以知道要成立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需要符合如下三个要件: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必须是智力成果。
  微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微博的内容具体分析。在构成作品的三个要件中,独创性是实质性要件。因此,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关键在于该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微博的博主创作拍摄的图片、录音、录像等,绝大多数是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对于博主发表的文字类微薄是否属于作品,存在争议。通常在微博上发表文字有字数限制,比较简短。那么,如此简短的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本人认为,独创性的标准并不在于文字多与少。如果该类文字微博能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研究成果以及具备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就构成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财产权指在行使或转让人身权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可能涉及行政查处及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如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微博的功能中,有转发、赞和评论,这些功能是否会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呢?

  点赞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肯定性评价,没有文字表达,与侵犯著作权关系不大。对于评论,如果是价值相对较高,有独创性,能够体现评论者的思想情感的评价,是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最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行为是转发。转发行为实际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应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限制。因此,如果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发就会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如何进行?

  微博具有的即时更新、无限制转发、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这些都是其吸引广大公众的原因。如果按照传统的“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每个用户在转发或分享微博内容前均必须得到博主的书面授权同意的方式在此难以实现。同时,也会削弱微博具有的即时更新、自由传播及分享的功能。
  因此,我们建议微博服务的提供者可向微博使用者提供“微博作品共享许可协议”,由微博博主在发布微博时自由选择许可协议的种类,分为“保留所有权利”、“保留部分权利”及“不保留权利”。当然应分别列举各种权利的内容,说明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不保留。选择后,相关协议内容将会在其发布的微博作品上自动标注,以提醒和告知其他用户该微博作品的权利状态和作者允许的共享许可方式。他人进行转发、转载等行为时,就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侵权。若微博博主在发布微博时不选择许可协议的种类,则自动视为该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以非商业性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我们在转发、评论微博时,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李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

  在转发微博时,首先应考虑作者的主观意愿。如果作者明确表示不予转发,那么必须尊重作者的意愿,不能转发。其次,在转发、评论微博时,应注明出处。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目前,微博仍在发展之中,诸多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仍待进一步探讨。但是,微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法律的轨道。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李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697467858,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主持人,欢迎各位来电咨询。

微博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性,但是若微博构成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其就必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在使用、享受微博的同时,也要注意我们在评论、转发他人的微博,或者他人评论、转发我们的原创性微博时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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