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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特别要求

类别:劳动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12-09/标签:

  本期介绍:劳务派遣是适应市场变化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和劳动力给付分离,所以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招聘员工时,需要对其有关法律规定、限制性规定有清楚的认识。

  本期法律快车法律知识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电子商务律师——【大连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专访。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劳务公司吗?性质上和普通的公司有什么不同?

  大家好。劳务派遣也称“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租赁公司为租赁人才提供代发薪酬、代买社保、代签劳动合同等服务,即采用人才租赁方式用人的公司只需要请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却不需要管理这些人员的劳动人事问题,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员不存在隶属关系。

关于劳务公司注册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公司法》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可推知:劳务派遣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关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什么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有什么意义?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构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要求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财力和实力。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较之一般企业法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提高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事实上,我国出现不少劳务派遣单位推卸其雇主责任或者无力承担雇主责任的现象,您认为国外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劳务派遣单位推卸其雇主责任或者无力承担雇主责任的现象,在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格要求,包括须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等,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更好地保护派遣工权益。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别要求。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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