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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等同收据

类别:税法/嘉宾:刘志永/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10-25/标签:

  本期介绍: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咨询电话:13052715456(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发生的?

  陈先生在大连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13年9月,公司决定印刷一批宣传册和台历,借以扩大公司的宣传规模。2012年9月10日,陈先生经同乡小李介绍,代表公司与某印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印务公司为陈先生的商贸公司承印6000册宣传册,4000册台历,总价款85000元。2012年10月20日,印务公司交付了全部印刷品,陈先生验收合格,向印务公司出具了收货单。2012年10月30日,陈先生收到印务公司的律师函,要求陈先生付清印刷费85000元。陈先生回复称,印刷费已经交付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且小李将印务公司出具的金额为8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了陈先生。因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11月15日,印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

刘律师,您认为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等同收据?

  本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印刷费。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能否免除向印务公司付款的义务?

  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收取印刷品的价款,而且小李在2012年11月即从印务公司辞职,与公司再无联系。即使陈先生将价款确实交付给小李,仍不能免除向印务公司付款的义务。

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陈先生已经向印务公司交付了价款,陈先生的商贸公司应当向印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000元。判决后,陈先生随即以小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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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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