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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婚姻无效吗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9-27/标签:

  本期介绍: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两人相识不到两个月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常因一点小事吵闹不休,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才发现,原来杨某并非“杨某”,而是冒用了他人身份与自己办理的婚姻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婚姻无效吗?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姻无效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是一回事吗?

好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婚姻登记无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哪些情形属于婚姻登记无效。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了婚姻瑕疵登记的救济,即“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实质性问题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本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都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使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也就更谈不上涉及婚姻实质性问题的婚姻无效了。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要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若无特别规定,也应当适用上述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假如“杨某”构成重婚,李某如何救济呢?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重婚的应认定婚姻无效。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婚姻是否无效,要看婚姻是都符合婚姻无效的要件。

我要咨询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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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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