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法院判决保护房屋共有人的权益

类别:房地产/嘉宾:刘志永/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8-28/标签:

  本期介绍:近年来,伴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房产交易活跃,涉及到房产共有而引起的矛盾虽然并不突出,但却比较普遍。可是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的房产共同共有人如何证明自己出资购房而非借款的事实,从而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呢?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他代理的关于没有进行房屋登记的房产共同共有人的维权案例。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咨询电话:13052715456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

  小田、小何、小贾均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并且共同合租了一处民宅。面对日益高涨的房租,三个年轻人商议合伙购买一处房屋,口头约定由家境相对较好的小田支付首付款,以楼房抵押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由小何、小贾负责偿还银行贷款。2012年3月,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其中,小田以现金支付了首付款32万元。2012年5月,小田得知所购买的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小何、小贾,向二人询问,小何、小贾声称办理产权时因为小田出差,就登记在二人名下。此后小田多次要求在产权证添加自己的名字,小何小贾一再推脱。2012年9月,小何小贾从单位离职。小田再次要求在产权证添加自己的名字,二人表示反对,并说,房子是自己二人购买,小田交付的首付款是二人向其的借款,将在条件具备时将一次性偿还。

本案中小田提出了什么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小田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40%的份额,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13年4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
  1、确认原告对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享有40%的产权份额。
  2、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增加原告为上述房产40%的产权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您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从三人共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来看,三人合伙购房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案涉房屋应为三人的共有财产且属于按份共有。被告主张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

我要咨询刘志永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律师

13520825456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本期访谈是否帮助你了解到更多关于房屋共有的法律维权知识?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