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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访谈

类别:刑法/嘉宾:胡雄峰/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8-26/标签:强奸罪,定罪,量刑

  本期介绍: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强奸陪酒女、奸淫幼女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

  今天,法律快车本期特别邀请到广州胡雄峰律师,来做强奸罪方面的访谈,为我们解读强奸罪的相关问题。

  【胡雄峰律师,早年毕业于有法律界“黄埔军校”之称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附修企业管理学和会计学。胡雄峰律师专职办理法律事务已有十多年经验,主要业务范围为: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胡雄峰律师办案细致专业,逻辑严谨,诚信高效,深得客户的认可与信任,其中数家顾问单位聘请其做法律顾问已长达五年以上,至今仍在继续。咨询电话:13600033830(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胡雄峰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吗?

  是的,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女性。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强奸罪。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受强制而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或者猥亵之行为是不受刑法保护的。
  另外,与未满十四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罪的一种。2002年以前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罪名,2002年两高颁布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将其合并入强奸罪当中。现在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失足妇女者或者生活作风不好的女性能否构成强奸罪呢?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罪。
  但是在实践中,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因此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对强奸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有没有限制?

  对强奸行为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什么关系?

  关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下文简称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两罪间成立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其中嫖宿幼女罪为特别法条,而强奸罪为一般法条,不管是否存在加重处罚事由(如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嫖宿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二人以上轮流嫖宿的,致使被嫖宿幼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准则来处理。

轮奸是怎么量刑的,参与轮奸的顺序对量刑有影响吗?

  在我国的刑法里,“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将“二人以上轮奸的”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幅度也由第一款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跃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量刑幅度之间彼此衔接,不存在中间缓冲地带。这即意味着一旦存在这一情节,无论该情节本身的具体状况如何,都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直至极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参与轮奸的顺序对量刑的影响。

再次感谢胡雄峰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我国的刑法对强奸罪有明确的定罪和量刑规定,犯罪分子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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