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那么,究竟哪些民事主体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姻无效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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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10条对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以这样理解吗,只要出现上述情形,相关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不是这样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出现《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相关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实际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也就是说只能是起诉的时候尚且存在《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相关权利人的诉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双方结婚时均未到法定婚龄,可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到法定婚龄,这样即使一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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