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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董毅智律师访谈

类别:专利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28/标签:

  本期介绍: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飞速增长。据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统计,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由于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也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如何来判定侵权行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期法律快车专利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专利权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89550957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因为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看来差别性虽不大,但其分别制造出来的产品却会大相径庭。当然,在确定具有专业知识人的眼光作为判断那些特殊产品是否构成与专利设计的相似性时,仍应以该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为标准。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侵权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董律师,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其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了他人外观设计专利?

首先,判断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物品。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其次,与被控侵权产品直接对比。由被对比物品的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即使被对比物品外观设计从整体来看并不相似,仍然需要对要部是否近似进行判断。要部就是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加以确定。如果整体对比部不相似,但是要部对比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侵权。而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 外观与受保护设计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两者即使整体相似也不发生侵权。
最后,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来判断。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而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有哪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在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上,在判定被侵权物品和专利设计的相似性上,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作为判定的视界,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但在适用这条总的原则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在确定市场购买者时,首先要看该产品在消费人群上是否有划分范围的可能。
第二,如果产品对消费者有一定的要求时,应划出特定的消费人群。
第三,如果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的确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则专业知识是否具备应作为确定消费者的基础。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由于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也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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