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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可以申请撤销吗—胡长青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27/标签:

  【本期介绍】

  白某与王某某结婚三年后,才发现自己并非王某某唯一的妻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白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那么,无效的婚姻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撤销婚姻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像白某这样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吗?

不属于。《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婚姻作了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进一步对何为“胁迫”作了明确定义,即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可撤销的婚姻仅指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像白某这样的情况,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既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白某该如何处理呢?

白某的婚姻实际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白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王某某的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的,还可以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通常会怎么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其第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假如在白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前,王某某已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白某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吗?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王某某已经恢复“自由之身”,白某才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符合无效婚姻的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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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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