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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的法律问题—李静玲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静玲/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25/标签:

  本期介绍:一些已经反目的婚姻当事人,为避免双方见面觉得尴尬和不便,想寻找代言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于是,网络上代理离婚的广告帖开始热起来。

  本期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州知名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李静玲律师为我们详细讲解代理离婚的法律问题。

  【李静玲律师,暨南大学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年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经历,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年,现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十年执业生涯中承办过数百宗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房地产、交通事故、刑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还担任过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咨询、洽谈:13316031716】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李静玲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李律师,“代理离婚”应该怎么理解?

  代理离婚,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当事人的意识和财产权,不能代理其人格权。一些已经反目的婚姻当事人,为避免双方见面觉得尴尬和不便,想寻找代言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

“代理离婚”受法律认可吗?

  现在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复杂。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代理离婚的代理人就是这样产生的。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

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当离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说话,应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除非离婚证据确凿并且被代理人有明确表示,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如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情形。否则,代理人不应轻言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李律师,请介绍一下离婚代理人的处置权利有哪些?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提交离婚代理起诉状应该注意什么?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
  此外起诉状应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现状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也应有较详细的表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

好的,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谢谢李静玲律师的解答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316031716,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离婚手续非特殊情况必须当事人亲自办理,代办离婚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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