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史宝华律师谈贩卖毒品案件代理

类别:刑法/嘉宾:史宝华/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5-08/标签:

  本期介绍:

  二人或二人以上参与是否就一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没有共同犯罪的合意,是否就不属于共同犯罪?其是否能减轻量刑呢?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案件代理律师——【辽宁 史宝华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史律师给我们讲解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史宝华律师:13898979222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案例回顾

  被告人柳某先后四次,累计贩卖给刑某冰毒26克,非法获利1.4万元。

  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柳某向杨某借2万元钱作为购进冰毒毒资,仅于2012年4月8日偿还给杨某一笔2千元借款,其余1.8万元借款。杨某数次向柳某所要无果。

  2012年4月中旬,杨某又以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向柳某催借款,柳某称:我回来了,你的2万元钱我进货了,过一个星期给你。

  2012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柳某将四包冰毒带至张某位于龙港区承租的房屋内,并将上述冰毒藏在该房屋卫生间垃圾桶内,准备用于贩卖给他人并从中渔利。

  2012年4月18日13时许,柳某电话约杨某到龙港区见面。杨某打车至龙港区一个小区,柳某指使张某下楼将杨某引领到楼该小区22号楼 ,柳某和杨某商议后决定,由柳某提供给杨某10克冰毒用来抵偿欠给杨某的借款6000元,剩余的1.2万元借款日后偿还。随后,柳某当场从大袋冰毒中取出10克冰毒交给杨某,整个交易过程张某均在场亲见。杨某将从柳某手中购买的10克冰毒,除部分用来吸食之外,其余均用来贩卖给他人。

  2012年4月18日20许,吸毒人员周某委托帮忙联系冰毒,白某联系张某,并通过手机短信商议毒品交易价格。当晚11时时,张某在联系不上柳某的情况下,在其承租房屋内将柳某的一小袋冰毒(约0。3克)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白某。

  经委托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2012年4月19日在被告处柳某居住过的龙港区号楼内进行搜查过程中,于该房屋垃圾桶内发现的白色晶体五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2、3、4、5号检材净含量合计126克,均检出甲基丙胺特征离子。

访谈内容

史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史律师,这是一个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案件。您能先给我们介绍一下贩卖毒品罪吗?

可以。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毒品包括哪些?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在上述案例中,您是张某的辩护律师。张某并未亲眼所见犯罪过程,并没有共同犯罪共意。而且也没有参与的事实。张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共犯?您又是如何辩护?

被告人柳某与杨某在本案中已如实供述在2012年2月20日,柳某向杨某借2万元。杨某曾多次找柳某催要借款,其中包括以短信方式催要过。于是在4月18日,柳某以让杨某买药为由约杨某见面。当时柳某与张某都在龙港区一小区楼内。因杨某不知详细地址。在楼上的柳某只告诉张某将杨某引领到楼上。并没有说过任何关于贩毒事实。杨某上楼后,让张某给他擦鞋。张某就去厨房烧水并给杨某擦鞋。而杨某与柳某都在卧室。张某对他们所做之事都不知晓。杨某在笔录中供述,在他到楼上后,柳某才和杨某谈及还款一事,并商量用冰毒来偿还借款。这时才由还款转变为贩毒。
犯罪构成上,杨某曾多次找柳某催要借款,于是柳某约杨某见面。而贩毒发生时间是在杨某上楼后商量还款时,由还款转变成贩毒。可见张某引领杨某行为是发生在贩毒之前。所以张某引领杨某时主观上根本没有贩毒或协助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在贩毒过程中,张某根本没有参与,也没起到任何作用。在事后,张某也没有得到相关贩毒赃款。所以张某对柳某与杨某贩卖10克冰毒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

法院对张某减轻处罚。

在上述案件还涉及共同犯罪问题,何谓共同犯罪呢?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上述案件中,张某对刘某与杨某间的贩毒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表示。

再次感谢史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刑事辩护要捉住细节,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要咨询史宝华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史宝华律师

史宝华律师

13898979222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读完本访谈,您对贩卖毒品罪是否有更清楚的认识?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