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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涉及到法律问题--谭海律师访谈

类别:婚姻法/嘉宾:谭海/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3-25/标签:

  【本期介绍】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海律师,想请他就离婚中涉及到法律问题,给大家做一介绍。——【上海 谭海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谭海律师接下来向我们概说离婚中涉及到法律问题。

  【谭海律师,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后又在香港大学交流学习一年。曾经在国内一些较为知名的律所担任律师和主任等职务。在转行做律师前,曾经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多年,有相当深厚的人际底蕴。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海律师咨询电话:13636370720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谭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谭律师,可以给各位网友聊聊什么是法律上的《中国式离婚》吗?

  好的。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聊一聊离婚以及和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我来谈谈什么情况下应该离婚。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讲,这个问题不该是我律师探讨的,应该是社会学家和当事人自己探讨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律师又会不可避免的被当事人问及这样的问题:谭律师,我该不该离婚。而我所给我的答案几乎是千篇一律的:婚姻要慎重!有的当事人,常常没听懂我这句话的意思。我会进一步解释给他听。
  具体说:离婚要慎重,不离婚也要慎重。离与不离的界限就是:你扪心自问,这场婚姻对你自己的幸福和人生价值还有意义吗?用婚姻法的表达就是“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破裂了,婚姻维持不下去了,或者维持下去没有意义了,请你果断离婚,也不用为了别人而牺牲自己的婚姻和幸福。最典型的就是,为了孩子将就自己的婚姻,而维持着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其实,现在的孩子也是人小鬼大、古灵精怪、“见多识广”的一代。父母的不和,他们第一时间就能感受到,其实他们心里的压力也特别大。虽然单亲家庭不如健全家庭好,但是总比终日不睦的家庭要好。反之,如果婚姻维持下去是有意义的,请不要为了一点夫妻小矛盾而放弃,因为,两个人是因为彼此相爱才走到一块去的。有时,我们感受到当事人只是一时气愤,为了宣泄心中对婚姻中另一半的不满而找到我们律师的,此时,我们一般都会好言相劝,让他回去冷静思考的。

谭律师,那你可以简单给我们归纳一下有哪些常见的情形导致离婚的?

  好的。第一种,我们归纳为自身严重缺陷性的婚姻,必须要考虑离婚的情形。比如,一方有诸如吃喝嫖赌毒或严重家庭暴力的,我们一般是坚决支持当事人离婚的。因为,这样的恶习必然不会带给婚姻生活幸福的。家庭暴力也是一个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受害者往往是女性。当然我们也提醒注意,有时夫妻争吵中,男方偶尔动手打了妻子的,一般不是婚姻法上所认为的家庭暴力。再比如,婚外恋或重婚。当然不必说了,它们都严重背叛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因此,绝不要姑息养奸。但是,偶尔一次或两次的婚外性行为,如果只是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我们认为,还是可以挽回婚姻的。当然,失足一方必须痛改前非,另一方也不要得理不饶人,否则的话,也会把有可能把本来可以弥合的婚姻裂缝再次扩大。
  第二种,我们归纳为,外因干扰性的婚姻。这是典型的中国式婚姻和家庭纠纷。我这些年办理的几百起离婚案件的最大感受就是:中国人的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很多时候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甚至是两个大家族的事情。其实,很多时候,小夫妻两个在一起生活时,挺好的,双方家长硬要插一脚,活生生的制造出了不必要的生活矛盾和感情裂痕。比如,有的岳母和小夫妻生活在一起,岳母成天唠叨,哪个白领月收入多少,哪个老板又买了幢别墅,别人的女婿如何如何能赚钱之类的,天长日久了,这女婿自然心里不舒服,要是和丈母娘不开心了,那么老婆第一个是不答应的。于是矛盾自然会积累起来。最终直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有的婆婆和小夫妻生活在一起,嫌儿媳妇,好吃懒做不会料理家务,不会照顾儿子,于是,横挑鼻子竖挑脸的。于是,丈夫成了夹板,两头受气。所谓的“孝子”就一定会站在自己父母的一方,于是夫妻感情破裂在所难免。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遇到这样的情形,我们一般把它确定为可离婚,可不离婚的类型。如果小夫妻能和一方的父母分开居住,或父母不再干涉双方私人生活的,那么,完全可以和好如初。如果分不开,或不愿分开的。那么就请干脆离婚。这就是中国式婚姻中常见的不幸之一。

谭律师,听您讲到现在,好像与法律直接相关的问题并不多嘛?

  是的,与其他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相比较,这就是离婚案件最大的特点。下面我就进入主要问题和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第一,怎么离婚,去哪里离婚?这是我最经常被问及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答案是两条途径:第一条,去民政局离婚,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协议离婚,第二条路,去法院诉讼离婚,也就是俗话说的打官司离婚。

那么谭律师,这两种离婚的区别在哪里呢?

  民政局离婚比较便捷,但是前提是双方都商量好了离婚后的诸多事宜。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只能去法院诉讼离婚了。法院诉讼离婚的缺点是比较费时费力,优点是法律效力强,不容易留后遗症。

谭律师,刚刚您提到了诉讼离婚不容易留下后遗症,那什么是离婚中容易出现的后遗症呢?

  是这样的。民政局离婚后,一般离婚是有效力的。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常常不是法律专家,因此在民政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或虽然达成一致,但是有歧义,导致事后一方或双方都反悔的情形。于是不可避免的走向对簿公堂。与其这样,还不如去法院离婚干脆。

谭律师,如果我是在上海工作,那么我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在上海办理吗?

  如果协议去民政局离婚,那么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不能在上海离婚。如果要打官司诉讼离婚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前提是要被告住满一年。

谭律师,通常夫妻离婚需要解决哪些问题纠纷?

  主要解决三大块问题,第一,是否离婚的问题,第二,孩子抚养问题,第三,财产分割问题。

什么是“是否离婚的问题”?

  一方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一次进法院起诉,上海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因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我们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第一次去法院的话,远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并且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后,再次提出诉讼离婚必须要等六个月之后才可以。

孩子抚养问题,一般法官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般是优先考虑判给母亲的,但是也会考虑一些特别情况判给父亲的。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探讨了。而不论孩子最后判了给谁,在孩子未成年前,不管和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是监护人。这是法定的,并且孩子名下的财产还是孩子的。只是,一同生活的抚养人要代为监管孩子的财产,只有为孩子的利益时,才能处分孩子名下的财产。

谭律师,能否给我们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好的。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基本概念,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法院才进行分割。举例说明,一套房产,写了小夫妻的名字和公公婆婆的名字,就是家庭共有财产,一般在离婚时,法院不会进行分割。如果只写了小夫妻的名字,就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会依法分割。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哪怕一方是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夫妻关于共有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如果能够公证最好,效力最高。如果没有公证过,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一般都有法律效力。

谭律师,既然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约定效力会不会受到约定时间的影响?

  对于夫妻共有产出的约定在婚前,婚后,都可以。哪怕在打官司的时候,都可以。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俗的说,就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协商后,双方都认可了,就有法律效力。但是既然是财产协议,我们主张,还是婚前达成最好。

再次感谢谭海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朋友想咨询我可以致电:13636370720 。

离婚需谨慎,办理完善的离婚手续能够避免离婚后纠纷的产生。

我要咨询谭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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