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分析-夏立芳律师访谈

类别:刑事诉讼法/嘉宾:夏立芳/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2-12-27/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于25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解释》分24章,共548条,7万多字。《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今天很高兴邀请到宁波知名律师——夏立芳律师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与广大网友进行探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夏立芳律师,夏立芳律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设、损害赔偿等。咨询电话:13586899906(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我是这期主持人小康。夏立芳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

夏律师,在你看来,《解释》对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涉及辩护制度的具体实施出现的新情况做了什么规定变化?

  为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
  ⒈规定了离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的回避问题。解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⒉明确了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问题。《98年解释》第三十五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实践反映,这一限定范围过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处理;还有的案件,尽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系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对这些案件,如允许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辩护,也会形成“利益冲突”,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鉴此,《解释》作了上述完善。
  3.明确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工作程序。一方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另一方面,根据审判实践情况,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为保障被告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保障律师有充分时间准备辩护、代理,《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4.明确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程序。为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解释》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作出以上变化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个人认为是为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在这次《解释》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一直也是受到广大关注,您能总结一下《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吗?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解释》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
  1.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开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4)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请谈谈《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了哪些新内容?对于辩护律师的工作会不会有影响?

  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的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夏律师,您不久前处理的故意伤人案件提及到和解协议,那么这次《解释》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自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新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仅有三条原则规定。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规范法律适用,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解释》对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1.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刑事诉讼法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鉴于当前国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且有些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鉴此,《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2.明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解释》明确规定: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二是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⒊明确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经研究: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鉴此,《解释》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⒋明确和解从宽的具体内涵。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具体如何理解和把握“从宽处罚”,存在不同认识。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慎重研究,《解释》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非常感谢夏立芳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网友解惑。如果各位网友以后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欢迎电话咨询:13586899906。夏律师,期待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更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我要咨询夏立芳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夏立芳律师

夏立芳律师

13586899906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您认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否在解决刑事诉讼问题上更加人性化?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