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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琴律师胜诉车辆贬损费索赔案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张学琴/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1-23/标签:

  本期法律快车专访栏目为您讲述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B驾驶C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轿车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小客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双方共同认定B负全部责任。现原告A与B、C、保险公司就赔偿引发纠纷,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本期法律快车交通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北京 张学琴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张学琴律师给我们讲解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北京地区张学琴律师,中国访谈----时代先锋特约专访、资深律师,执业背景丰富,曾从事新闻媒体行业。修律执业已十余载,专研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咨询热线:13121545556】(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案例回顾:2011年4月22日12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B驾驶C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DXXXXX号轿车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A驾驶的京PSSSSS号小客车接触,造成A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双方共同认定B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B、C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访谈内容

张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交通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请问张律师,您在了解了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后,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呢?

要求B、C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6505元,车辆减值损失费5800元,医疗费234.49元,误工费5977.01元,交通费568元,停车场月租费600元,鉴定费2130元,并承担诉讼费。

那么为了让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您向法院呈现了哪些有力证据?

有病历手册、报告单及医疗费单据以主张医疗费;有交通费票据用以主张交通费;有纳税申报函用以因为主张处理事故、治疗、修理车辆、诉讼而产生的误工费;有停车位使用协议用以主张因事故发生至处理完毕的1个月期间内车辆未在其租用的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月租费;另外还向法院申请车辆减值损失鉴定。

那么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又是如何辩驳的呢?

三被告均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B辩称,其是借用C的车辆发生的事故,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A主张的医疗费、停车场月租费、交通费与事故无关,误工费没有依据;
C辩称,B是借用我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B所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倮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认为A主张的医疗费、停车场月租费、交通费与事故无关,误工费没有依据,车辆减值损失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那么法院方认定了哪些法律事实呢?

法院确定了以下法律事实: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经认定B负全部责任,B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A超出该保险的损失,应由B承担赔偿责任。
C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A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现A主张的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费、鉴定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A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酌情判定;
交通事故协议书中未记载A受伤,其于事故发生后多日到医院就诊,A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故对A主张的医疔费,法院不予支持;
A主张的误工费、停车场月租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实,A的损失为:修车费6505元、车辆减值损失费5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130元。

那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中国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A修车费二千元;
二、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A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五元;
三、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二元,由A负担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中国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三十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B负担二百三十六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再次感谢张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事故责任要明确,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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