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给生活困难一方补偿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拱初字第332号
原告马XX,女,19XX年8月10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XXX9,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宝丰大厦X塔X楼X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陈仁彪,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XX小区X单元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XX、被告吴XX于2010年9月21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七结字第XXX号。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婚后于2011年9月14日生一女孩吴XXX。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吴XXX,并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给付其生活帮助金3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XX、被告吴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孩子吴XX由原告马XX抚养。
三、被告吴XX自愿给付原告马XXX生活帮助金3OO,000
元,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马XX自愿承
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毛世祥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