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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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给生活困难一方补偿

来源:李淑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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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拱初字第332

原告马XX,,19XX810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XXX9,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宝丰大厦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陈仁彪,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19XX1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XX小区X单元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XX、被告吴XX2010921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七结字第XXX号。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婚后于2011914日生一女孩吴XXX。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吴XXX,并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给付其生活帮助金3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XX、被告吴XX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孩子吴XX由原告马XX抚养。

三、被告吴XX自愿给付原告马XXX生活帮助金3OO,000

,20141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原告马XX自愿承

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 员    毛世祥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记 员    魏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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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淑玲
  • 执业律所: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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