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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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常识

来源:汤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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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常识

一、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借款合同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止也称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发生了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着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债务存在,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从注时开始重新计算二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和承认必须有可靠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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