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镓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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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购买二手房后得知该房屋曾经发生过杀人命案等情形,俗称:凶宅”,购房人如何应对?

来源:刘镓榕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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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卖人出卖房屋,隐瞒了该房屋曾经发生过命案的事实,购房人以出卖人将凶宅出售,欺诈为由,有权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换购房款,但同时购房人因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购买房屋没有细致了解,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出卖人只能赔偿部分损失。


    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当与出卖人作出约定,对该房屋在出售前是否发生过命案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严重刑事案件等足以让人感到内心恐惧不安的情形明确约定,并就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赔偿金等作出约定,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会化解潜在的风险,建议购房人事先委托律师做专业调查,提出法律意见,这样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可以将所有情况了解清楚,然后知己知彼,达到维权有胜算,成本也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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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镓榕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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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镓榕
  • 执业律所: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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