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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疑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啥玩意?】

来源:韩明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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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疑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啥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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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我在律所办公室正在整理案卷,一中年男子莽莽撞撞拿着几页纸一进门就问:“韩律师,你帮我看一下这是啥玩意,交警说对它不服可复议,我弄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看他满脸惆怅的样子,先示意其坐下,慢慢讲。据男子所述:其开着小货车拉着货物去给客户送货,途中与一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相撞,发生致使女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我接过男子手中的纸张,发现原来是交管部门刚刚给其送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男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对方无责任,加之男子对事故成因的详细陈述。此时,我明白了男子的来意,原来是交警为其送达该事故认定书后,该男子对该认定书不服,觉得交管部门如此认定自己很冤枉,交警当即告知:“不服,可以复议”。该男子不明白如何复议,复议又是怎么回事?为弄明白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是什么,不服该怎么应对救济?该男子决定找律师咨询,在其一曾委托我办理过交通事故案件的朋友引荐下,其决定找我详细咨询上述情况,所以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律师支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综上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只是交通事故案件众多证据中的一种,就其来源来讲应为公文书证。如果当事人对该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以一次为限,同时有期限及形式的要求和限制,即必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级交管部门会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据此,律师提醒您: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一定要详细查看认定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告知了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期限,以及申请调解的期限等,以免错过有效的救济时限。但也不要过于“迷恋”该认定书,因其只是证据而已,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律师   韩明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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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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