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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条和借条的区别?---摘自网络

来源:袁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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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条和借条的区别?---摘自网络

借条”、“欠条”与“收条”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存在区别,不可混淆。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借条”、“欠条”、“收条”分别作如下定义:“借”指“暂时使用别人的物品或金钱,把物品或金钱暂时供别人使用”;“借据”是指“借用别人的钱或器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出借的人保存”。“借条”是指“便条式的借据”。“欠”是指“借别人的财物等没有还或应当给别人的财物还没有给”;“欠条”是指“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收”是指“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收据”是指“收到钱或东西后写给对方的字据”。“收条”即“收据”。

“借条”、“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也是不同的。

“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欠条”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借”是“欠条”形成的一种原因,但不是“欠条”形成的唯一原因。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理由否认“欠条”形成原因的真实性,“欠条”持有人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真实存在。“收条”则有可能是“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取自己有权取的东西”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只是表明了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对“收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总之,“收条”产生的原因很多,不能把“收条”当然作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此外,“借条”、“欠条”与“收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也有较大差别。“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凭证,而且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应依“借条”所反映的债务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借条”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满时计算。如果“借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履行期从债权人第一次行使权利时计算,诉讼时效也应从债权人第一次行使权利时计算。“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受侵犯的状态之中,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形成之日计算。“收条”因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不能进一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另外,“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应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

借条应该怎么写

近日,曾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雅阳法庭咨询立案。工作人员看了这张借条后,大摇其头,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曾某提供的借条内容如下:“今借曾氏人民币三万元——王氏”。从字面看有两种理解:一是王氏向曾氏借到人民币三万元,王氏是借款人;二是王氏借给曾氏人民币三万元,王氏是出借人。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曾某,由于无法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是谁,官司很难打。

 其实,该借条内容只需在两个地方加以补正就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在开头处写明“今向曾氏借到人民币”或“今借给曾氏人民币”即可使得双方关系明晰;二是在落款处签名前加上“出借人”或“借款人”也可阐明关系。

 律师解惑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业务伙伴之间常常发生借款现象。很多人借款于人,虽不忘要对方出具借条,但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等影响,不知道借条该怎么写,也正因为借条存在问题才引起了日后纠纷,且为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二是借条内容上缺乏基本项目以及准确表达,以致造成歧义,官司很难打。

 案例一:20051月,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乙材料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甲200518日”。其中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乙一直未向甲催要。直到2008110日,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支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51月,丙借款90000元给丁。丁向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丙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丁200518日”。 其中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丙一直未向丁催要。直到2008110日,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丁支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向丙还款90000元。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原因就在于欠条和借条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最后、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律师支招

在此,特附上一借条范本,供参考:

 

借款合同暨借条、借据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今有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应于********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  

 

                                                                                   出借人:(签名、盖章)

借款人:(签名、盖章)

担保人:(签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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