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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的葡萄,该不该捡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量:86

 

听说“葡萄车”翻了,附近不少村民拿着塑料袋、编织袋来抢葡萄,还有人干脆坐在路边吃了起来。记者在现场采访时看到,有不少人还开着车、骑着摩托车和自行车来装运。还有人打电话,让亲戚朋友赶紧开车前来拉葡萄。   眼见葡萄被人成箱成箱地抱走,货车司机王师傅势单力薄,拦也拦不住。王师傅告诉记者,这车葡萄一共有3300箱,价值约30万元,除了被抢走的一部分,剩余的葡萄亦遭到不同程度损坏无法销售。“这些损失足够让我倾家荡产了。”王师傅含着眼泪告诉记者。

  该哄抢行为是什么性质?能否构成抢夺罪?司机师傅应如何维权?

律师看法:

1、本案中所提到的,“抢葡萄”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所抢“葡萄”的价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话,将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67条所规定的抢夺罪。

1)对抢夺罪的定义。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夺罪的条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无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的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所述再结合本案,如果“捡”葡萄的公民为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明知“所捡的葡萄”为司机或者其他个人所有而哄抢之,其哄抢葡萄的价值数额只要达到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已经构成了抢夺罪。

2、司机师傅应如何维权?

首先,司机作为受害人应当在翻车后的第一时间向就近的派出所报警。由派出所来制止哄抢行为;其次,在派出所赶到之前,应当及时收集哄抢葡萄的证据,以备刑事立案之用;最后,可以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哄抢的公民进行索赔,但是因为哄抢的人比较多,如果没能及时收集证据的话,可能很难进行民事索赔。但是,像上述案件中提到的数额较大,价值超高的葡萄在运输前应该对其进行投保,如果有投保商业保险的话,司机师傅也可以立即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张丽娟律师

                                                   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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