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律师

张亮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仍应构成逃逸

来源: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9
人浏览

 

          【案情】

  2008419日凌晨,赵某驾一小汽车前往广东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遇。因天降大雨、赵某车速过快,加之李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李某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河谷,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当时虽已略感到异常, 但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 便继续驾车前行。直到过了4小时, 被警察截获, 赵某方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己毁,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只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赵某驾车肇事逃逸,由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明不服,然申请复议的结果也是维持原责任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之所以离开现场,完全是由于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也不会离开。而逃逸是指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为此,交警的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逃逸。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刑事角度看,正如赵某所想,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 却与如何刑事角度不同, 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有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本案中:

  首先,赵某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负有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即有义务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安全、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不必累述。

  其次, 赵某是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 “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过失。表现在, 一方面他事前知道李某严重占道行驶, 而自己也车速过快, 且天黑并降大雨, 如此相遇极易、极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他事后己感到异常, 却仅仅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 便继续驾车前行, 而未尽到如下车查看等注意义务,无论是出于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中的那一种情形, 都构成过失。

  再次, 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己确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并确己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已经符合构成逃逸的客观要件,依此认定为逃逸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精神和民事立法原则。(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程成)

 

             

以上内容由张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亮律师咨询。
张亮律师
张亮律师
帮助过 7335人好评:4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与西五路口东南角天矩律师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亮
  • 执业律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3*********93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与西五路口东南角天矩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