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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

来源: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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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3)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5)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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