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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撤销?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量:0

离婚协议是否撤销?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离婚协议的隐蔽性,有时当事人考虑不周全或为了达到不法利益,或协议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措辞不严谨,特别容易产生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审查也不严格,或留有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这些有待于进一步规制离婚协议。近年来不少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值得警惕。加至协议的自愿性,案外人很难确定协议是否真实,另外搜集夫妻假离婚的证据比较难,对此案外人常常束手无策。本文针对法律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逐一展开进行分析。
一、关于离婚协议的性质 
协议离婚是指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配偶赡养费等方面的书面协议。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协议离婚中的协议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夫妻双方就未成年人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的协议,三是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上述内容具有复合性,即包括财产的约定,也包括身份关系的约定。缺一不可,倘若有一部分达不成一致协议,协议离婚程序便无法继续进行。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言及协议离婚的性质,离不开协议离婚的中心--协议,协议是合同的通俗说法,离婚协议即是双方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反映协议人的真实意愿,遵循诚实守信的民事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譬如逃避未成年人抚养义务、逃避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可撤销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自始确定无效。
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
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是多个法律行为的混合,其效力涉及三个方面法律问题: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效力、办理登记后的协议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分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但与一般的财产协议不同,它属于亲属法中的行为,对其效力的分析必须立足于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对此应当区别对待,涉及婚姻关系的约定,自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生效,民政部分审查登记具有公证的效力;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有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之分,离婚协议书效力因协议尚未到民政部门审核效力待定。此时只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成立,但并没有生效,所以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协议不生效,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书达成后,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登记,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协议成立,但因尚未到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协议尚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对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也可以反悔。当然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就解除,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协议也一并生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了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分割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有损协议效力情形,但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对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变更存有争议。
案例1:李某因生产经营不善,欠下沉重债务,担保人承担所有债务后向其追偿,这时才发现李某已经与配偶办理了协议离婚,李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把所有财产归配偶、子女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担保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其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一方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是: 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标的物未交付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据此,在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当事人一方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合谋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民事行为无效。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可适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如案例1,李某的行为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疑,若不适用《合同法》规定,会损害李某夫妇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其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虽然带有身份性质,但是也涉及到财产、债务的分割,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故李某恶意逃避债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宣告其行为无效。
三、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因离婚协议在不同阶段效力不同,所以离婚协议可否撤销应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对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可以反悔。有一种意见认为尚未登记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种意见是不妥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立即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故不能依该解释认定协议中财产部分条款有效。对尚未登记的离婚协议,各地法院在处理离婚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完全不理,法官结合实际作出裁判;二是适当参考,法官自由裁量;三是全部有效,认为协议合法自愿,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承认其效力,依法予以支持;四是分开认定,人身关系与财产、债务处理分开。
案例2:张某(男)与房某(女)系夫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房某同意离婚,但请求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当事人并未依该协议登记离婚,原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现仍应按双方共有财产分割。
案例3:王某( 男) 与曹某( 女) 系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小某(王某与曹某之子)所有,王某补偿曹某10万元,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按协议分割财产。
如上文所言离婚协议是一个包括身份、财产等关系的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也包括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故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伴随着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不生效。由此来看,前述案例3的判决欠妥。因尚未在民政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也就不存在协议的撤销问题,也就不存在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登记离婚则协议不生效,法官可适当参考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裁决。
对于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可否撤销的问题。双方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后,协议立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撤销,但个别情况除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在1年之内,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除欺诈或胁迫情节之外目前还没有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节的规定。
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的问题。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案例1中的情况,离婚协议如约定一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一方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双方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撤销。任意撤销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将会给子女造成可期待利益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偿还,或有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通常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清除夫妻双方的责任。如案例1中此时债务人可以李某夫妇为被告提起债务人撤销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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