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彦斌律师

范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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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免费送货是否属于无偿帮工

来源:范彦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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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商家为促销商品,提高服务,增加竞争力,都会在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时,提供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在免费送货过程中,送货员发生人身伤害,是否可以视为无偿帮工,要求消费者赔偿呢? 

这里,首先需要确定义务帮工的法律含义,义务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法律特征:1.具有实质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均会彻底改变义务帮工的无偿性属性。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4.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即在无偿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即,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现行社会上流行的“免费送货”,是否属于义务帮工呢?我认为不是,因为一、“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商业行为规则,所以其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二是“免费送货”又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后隐含着商家谋取更大利益也即报酬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

所以,我认为“免费送货”不属于无偿帮工,发生伤害也就不能要求消费者赔偿,“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 是一项合同义务。送货者发生伤害的,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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