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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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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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按撤诉处理、撤诉后再起诉不同后果(终于明白了)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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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劳动仲裁当事人主动撤诉,该当事人能否以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

  答:可以,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受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类似规定还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

  问:劳动仲裁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该当事人能否以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

  答: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该当事人能否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

  答: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问:劳动仲裁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应当受理,受理查明后裁定驳回起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问: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缺席裁决,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但是有可能会丧失部分抗辩权,比如仲裁时效的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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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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