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搬迁不去上班,不是旷工还能拿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吕某自2006年起在某天津公司上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天津公司。2009年4月,某天津公司将办公地点由开发区***搬迁至南开区***,自此吕某未到公司上班。某天津公司以吕某旷工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公示,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判决结果:
天津市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7625.2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公司需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33812.6元。
威法律师分析:
因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同,从而造成因客观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的,如果劳动者在搬迁后不再到用人单位上班,则该行为视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