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亮律师

冯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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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开设赌场量刑

来源:冯大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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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的是一种帮助行为,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是提供帮助行为等其他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识,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因而帮助他人开设赌场量刑与开设赌场罪量刑大致是相同的,只是根据犯罪情节的大小而给予处罚,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下。

       

   一、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 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 众赌 博、以赌 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 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

  三、帮助他人开设赌场量刑

  1、开设赌场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对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会处以罚金,不会判处没收财产

  2、开设赌场具有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赌博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等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罚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大小,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因而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的是一种帮助行为,量刑会根据帮助行为的作用大小而决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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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大亮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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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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