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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 法律运用实务(三)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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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

   法律运用实务(三)

编者律师杨振夏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提前通知”、“随时通知”、“经济裁员”三种)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别提醒:一是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二是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三是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解除理由必须充分,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3、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特别提醒一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情况,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三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孩子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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