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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运用实务(二)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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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

   法律运用实务(二)

编者 律师杨振夏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提前通知”与“随时通知”和“不需要事先告知”三种)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一是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上述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特别提醒: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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