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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运用实务(一)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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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解除的

  法律运用实务(一)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劳动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

 首先,协商解除。又称之为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主要情况是: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特别提醒: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法定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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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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