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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妻何罪?

来源:冯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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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趁妻子上夜班之机,出去寻找刺激。在夜色中发现一女子,独自行走在一小巷,遂将其打晕强行奸淫。末了还将未醒女子手机顺手拿走,回到家后叶妻发现自己手机在叶某手中,方知事情原委。原来那受害女子就是叶妻,请问:叶某行为如何定性?
 
      一、强奸行为评价:强奸罪未遂
     “奸”字本身的含义是指婚外性行为,我国的司法判例也不支持婚内强奸之说。从刑法分论上来分析,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之构成要件,是强奸罪的既遂。按规范违反说本案构成强奸罪既遂,按法益侵害说本案构成强奸罪未遂。综合刑法论总关于认识错误之对象不能犯未遂之规定,则是强奸罪未遂。
      二、拿手机行为评价:盗窃罪既遂
       行为人此前击晕其妻的行为,并未发现她的手机,目的是为了奸。而后发现了手机顺手拿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其应当认定为盗窃,而不是抢劫。根据婚姻法,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之规定,本案中手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据刑法总论有关认识错误的规定,也无法阻却犯罪行为的既遂。按刑法分论上分析,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构成要件,也是盗窃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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