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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黄色笑话

来源:冯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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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刚结识一豪放女,该女将律师带回单身公寓。正欲行鱼水之欢之时,律师拿出一“性交同意书”与女子,要其签字。女子不解,问为何如此。律师解释,为不致触犯强奸罪名,是以谨慎为之。女子似有所悟:若我主动要求男子性爱,不也得要他签同意书?律师答道:非也,据我国刑法定义,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此罪名似专为男子而设,女子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成立强奸罪帮助犯,被害方永远只能是女子,所以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不成立该罪,亦即没有男子签同意书之必要。豪放女尚未听罢,便急裸身趋门而去:楼下帅哥,我几次勾引,均不睬我,今夜我强行交欢,其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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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永明
  • 执业律所: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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