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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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解答》

来源:马小朋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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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解答》

2009-7-18

 

一、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市审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计,再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销售价格,并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我市已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轨。凡持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均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本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登记、公开摇号、按序选房、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内容详见销售公告)。

五、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规定:“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20075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矿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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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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