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琴律师

王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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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运用“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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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有证据证实。第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第四,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第五,被企业列为严重违规的情形,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部分企业制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却忽略了制定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中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是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的制度不生效。

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有证据证实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说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条款。所谓“严重”主要是指违纪违章的性质或情节严重,通常理解是员工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以至于劳动关系不能再维持。如:

1、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的违规行为,经劝告、教育、或处理多次仍屡教不改;

2、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秩序有较大损害的行为;诸如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名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

3、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无形资产损失如名誉损失;

4、影响恶劣,影响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正常施行;

5、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用量化标准界定哪些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例如“一个月内旷工三次或累计矿工三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为重大损失”等。

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异义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有的单位慎重起见,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如经公司高层会议决议等。实践中建议企业将类似程序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向员工进行广泛公示,防止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被企业列为严重违规的情形,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即企业认为的严重违规,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如:工作多年的两个员工因琐事产生口角并发生了短暂的肢体接触,但是并无任何的人身伤害,对企业也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法院、仲裁委较难认定为打架斗殴,一般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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