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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归何处法院管辖?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量:0

婚姻家庭纠纷归何处法院管辖?

    


    对于婚姻多少人抱着最初的美好期许,“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然而现实中又有太多的狗血剧情层出不穷,尤其近年来离婚率陡峭攀升、不婚率持续走高等社会现象反映出人们对婚姻失望或恐惧的心理愈演愈烈。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我们如何在一片混沌之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家庭婚姻,如何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重中之重,就是我们要知道纠纷的管辖法院。


              

    首先,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就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也与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一致。

注意:

1)对“住所”的理解,《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权。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教授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强制教育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相似,同样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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