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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保证”、“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0

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10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那么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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