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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3-10 浏览量:21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受天**家属的委托,指派戴高明律师(电话13056099668)依法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关于天**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为其辩护。本律师在向贵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基础上,听取了天**家属得陈述、咨询,初步了解核实案件情况后,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以下律师意见,建立在天**家属得陈述、咨询,查明的事实基础上,根据本律师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客观分析、推断出具。一、 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本律师认为本案不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具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1.1天**家属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犯罪嫌疑人天**曾经是被害人**军的岳母,**军和天**的女儿离婚后,**军多次上门威胁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为此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也多次报警,但**军任然不收敛,反而手段上越来越暴力化,案发当日(即2012年1月19日17时左右),**军携带菜刀和不明液体,来到案发现场(即犯罪嫌疑人天**的住处),同时,还采取语言威胁,使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含天**),处在深深的恐惧中,人身安全上受到**军的现实威胁,后因各方未能控制好自己,天**涉嫌假想防卫,导致**军受伤,导致案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人,随即报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天**亦已归案。 1.2 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天**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天**没有杀人的故意。侦查机关认定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1侦查机关未查清当时事情过程及事实。首先,天**做为一个普通的农民,案发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一直良好,本案中**军携带菜刀到天**家究竟是干什么?当时**军,说了些什么,为什么会导致场面失控?案发前,**军带人夜里砸天**家的门,是不是本案的诱因。什么直接决定了对天**犯罪行为的定性。侦查机关没有进一步核实,加之天**做为一个农民,到案后,为了发泄**军长时间给自己带来的无奈情绪,供述案情时,可能表明自己“杀人”的决心。但决定是否故意杀人,不能仅仅靠言辞证据,需要他证据予以佐证。我建议,办案单位,要慎重把握该案的特殊性。 其次,天**实施行为的过程有待查清。本案中,天**在面临人身有危险的情况下,提前防卫,伤害了**军,事先并没有预谋,提前准备作案工具,也没有挑逗**军,纯粹是限于当时的特殊情况,奋力一搏,摆脱**军的威胁,但因客观造成了伤害结果,确实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办案单位也要罚当其罪,定性要准。综合以上证据材料及疑点,本案不排除这样的事实,即**军携带菜刀来到天**家,还像以前一样,企图抑制天**家人,让他们处在恐惧之中,来达到他的不合理目的,介于以前的**军行径,天**长时间的愤慨瞬间爆发,提前防卫,导致**军受伤。故认定天**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需要商榷。二、虽然天**承认自己杀人的“决心”,我认为,天**基于心理上对**军非常痛恨,同时受限于语言表达水平,她没有理解杀人和伤害之间的区别,退一步讲,就是理解为杀人,本案认定的主观因素,就是口供,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也就是说,只有天**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证明,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天**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诸多疑点。不仅明显存在定性不准确,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而且关键证据也明显存在瑕疵,定案证据不充分。请贵院能仔细核查有关事实,全面核实有关证据,依法公正地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慎重予以处理,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戴高明 律师电话13056099668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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